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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(修订)》听证 滇池流域拟按“两线”“三区”管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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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昆明日报
发布时间:
2022-06-28

  6月27日,市滇池管理局举行《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(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听证会。《条例》完成修订正式颁布后,滇池流域不再有滇池一、二、三级保护区,将统一按照“两线”“三区”进行管控。

  听证会上,听证代表对修订《条例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给予了肯定。听证代表们提出,此前滇池曾多次举办龙舟赛,提高了昆明的知名度,建议在合适的区域和时段开放、发展水上运动,打造滇池水上运动品牌,进一步培养市民保护环境、保护滇池的意识。

  滇池流域

  “两线”“三区”划定

  《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》为省级地方性法规,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5月组织起草制定,201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,2018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进行了局部修订。近年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及制定颁布,需要地方性法规及时做好衔接、细化和补充。

  此次修订的《条例》明确,“两线”指的是滇池流域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。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耕地、荒地(未利用地)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,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、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。“三区”指滇池流域的生态保护核心区、生态保护缓冲区、绿色发展区。其中,生态保护核心区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;生态保护缓冲区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;绿色发展区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。

  外海草海

  均按Ⅲ类水进行保护

  昆明市将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,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,在绿色发展区控制开发利用强度,调整开发利用方式,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。

 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开展与滇池保护治理无关的建设活动。确因提升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及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需要的污染治理、生态修复等公共设施建设,以及不可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,应当由昆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属性、必要性、不可避让性进行认定,并征求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昆明市政府批准。合法合规保留的历史文化名镇(村)、原住民村落、文物等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全面管控,经批准可开展房屋修缮和必要的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。其他村庄(人口)、建筑物、产业以及与滇池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。

 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、扩建工业、商品住宅、移民搬迁安置、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,禁建高污染、高耗水、高耗能项目等。《条例》施行前已建成的高污染、高耗水、高耗能项目限期整改或者有序退出;在建的生产性、开发性项目重新论证、严格审查,不符合负面清单管控的予以取消。禁止扩大集镇空间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、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。

  绿色发展区内,相关部门将制定淘汰、限制及鼓励产业结构调整目录,并按照产业目录严格审批建设项目。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高污染、高耗水、高耗能项目,向入湖河道排放氮、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。市、区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。调整产业结构,优化产业布局,淘汰落后产能,现有高污染、高耗水、高耗能项目全部迁出流域。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,建设用地以挖掘存量用地潜力、高效利用为主。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。

  此外,《条例》结合滇池水质现状,将原《条例》中的外海按Ⅲ类水,草海按Ⅳ类水进行保护,调整为外海草海均按Ⅲ类水进行保护,入湖河道按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进行保护。原《条例》规定在二级区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,《条例》规定,所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全流域均禁止,对散养户也提出了畜禽粪污防控及资源化、无害化等管控要求。

  明确禁止行为

  违反最高罚100万元

  《条例》还明确规定了滇池主要入湖河道、支流、沟渠管理范围以及绿色发展区、生态保护缓冲区、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行为,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。

  例如:在滇池主要入湖河道、支流、沟渠管理范围内,倾倒、排放粪便、污水、废液等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在绿色发展区内,生产、销售含磷洗涤用品、国家明令禁止或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、塑料袋的,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财物,对生产、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,新建、扩建工业园区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在生态保护核心区,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(构)筑物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退还土地,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;露营、野炊、烧烤、垂钓等,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。